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竊盜等四罪,各減為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竊盜等4罪,經判刑確定如附表所示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編號│││││├───────┼───────────┼───────────┼───────────┼───────────┤│罪名│替代役實施條例│竊盜│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伍月│├───────┼───────────┼───────────┼───────────┼───────────┤│犯罪日期│95年8月27日│95年10月11日│95年10月12日│95年10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6456號│95年度偵字第6157號│95年度偵字第6157號│95年度偵字第6157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5年度簡字第1717號│95年度訴字第1006號│95年度訴字第1006號│95年度訴字第1006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1月27日│95年12月20日│95年12月20日│95年12月20日│├─┼─────┼───────────┼───────────┼───────────┼───────────┤│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5年度簡字第1717號│95年度訴字第1006號│95年度訴字第1006號│95年度訴字第1006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1月22日│96年1月22日│96年1月22日│96年1月22日│├─┴─────┼───────────┼───────────┼───────────┼───────────┤│確定判決認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所犯法條│││││├───────┼───────────┼───────────┼───────────┼───────────┤│符合96年罪犯減│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刑條例之規定│││││├───────┼───────────┼───────────┼───────────┼───────────┤│││││││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原執行指揮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更字第477號│96年度執更字第477號│96年度執更字第477號│96年度執更字第4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