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各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各經判刑確定如附表所示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94年
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編號│││├───────┼───────────┼───────────┤│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日期│95年4月3日│95年1月14日│├───────┼───────────┼───────────┤│偵查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1002號│95年度毒偵字第526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247號│95年度訴字第388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5月23日│95年6月14日│├─┼─────┼───────────┼───────────┤││法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247號│95年度訴字第388號││判│││││決├─────┼───────────┼───────────┤││確定日期│95年6月26日│95年7月17日│├─┴─────┼───────────┼───────────┤│確定判決認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犯法條│第50條第2款│第10條第1項│├───────┼───────────┼───────────┤│符合96年罪犯減│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刑條例之規定│││├───────┼───────────┼───────────┤│││││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捌月│││││├───────┼───────────┼───────────┤│原執行指揮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1717號│95年度執字第19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