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三罪,均減為如附表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3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05號判決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3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檢察官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因上開3罪間所定之應執行刑已逾6月,尚與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有間,故本案定應執行刑後不得易科罰金,是聲請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馮得弟~T45:240FK;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T31:240FK;┌──────────┬─────────┬─────────┬─────────┐│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陸月│├──────────┼─────────┼─────────┼─────────┤│犯罪日期│96年1月9日│96年1月14日│96年1月27日│├──────────┼─────────┼─────────┼─────────┤│偵查機關及案號│屏東地檢署96年度偵│屏東地檢署96年度偵│屏東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412號│字第1412號│字第1412號│├───┬──────┼─────────┼─────────┼─────────┤│最後│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205號│96年度易字第205號│96年度易字第205號││├──────┼─────────┼─────────┼─────────┤││判決日期│96.04.11│96.04.11│96.04.11│├───┼──────┼─────────┼─────────┼─────────┤││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205號│96年度易字第205號│96年度易字第205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6.05.07│96.05.07│96.05.07│├───┴──────┼─────────┼─────────┼─────────┤│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3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叁月│││日│日││├──────────┼─────────┼─────────┼─────────┤│備註│屏東地檢署96年度執│屏東地檢署96年度執│屏東地檢署96年度執│││字第1451號│字第1451號│字第14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