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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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蘇若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蔡岱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曾家祥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及配偶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內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等)之增減、保險單、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人自95年起至今每月薪資收入之證明文件(如薪轉存摺影本並註記之或薪資津貼獎金表單),提出歷年勞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提出健保繳費證明。
(三)提出配偶之歷年勞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四)提出 蔡家興 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95、96年所得資料正本,說明 宋雪梅 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退休金、保險金、政府補助金或租金收入等),若有應表明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於95年曾申請銀行公會之債務協商,應提出95年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還款計畫,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說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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