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34號上訴人即被告阜佑國際開發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展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26,8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賴文姍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