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24號上訴人即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003元,應繳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王奕勛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