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小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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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13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董佳怡董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7月20日與第三人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被告得以現金卡循環借款,惟被告未依約
還款,尚積欠該銀行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未清償,嗣經上開銀
行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公告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及契約書、交易記錄表、債權讓與證明
書、新聞紙公告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故原告上開主張應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
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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