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04號
原   告  王煥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前聲請對 黃國書 及被告 何菁芳
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304號),惟其中被告何菁芳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個人關係之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對被告何菁芳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567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4,5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
   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並具體敘明被告何菁芳為連帶
   保證人及對續租後之行為應為負責之依據及約定),另備
   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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