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旗小字第52號
原 告 BINGO家築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其俊
訴訟代理人 龎珣玓
被 告 邱永鴻 原名: 邱金 .
訴訟代理人 邱皇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0年5月1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100年1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七,其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仟陸佰參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本住在高雄市○○區○○○○街○○○號8樓
,應依規定繳納管理費,詎積欠99年6月至8月共3期之管
理費新臺幣(下同)3,948元,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及法利息等語。
二、被告辯稱:伊之住處被拍賣,法院於99年7月通知應將所有
權狀於7天內繳回,逾期所有權狀失效,伊認為只應繳納至
7月,原告對8月份之管理費不能請求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欠繳管理費
明細、存證信函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本件倆造爭執點主
要在被告是否須繳納99年8月份之管理費。經查,被告所有
上開房屋係於99年7月20日經本院公告拍賣,由訴外人馬玉
霞拍得,嗣於7月21日由本院發文通知被被告應於7日內繳
交所有權狀,逾期宣告無效,而被告因未繳回,由本院於7
月30日公告被告持有之所有權狀無效, 馬玉霞 則於8月25日
辦理所有權登記,此經本院調閱98年度司執字第114004號卷
,及原告提出之建物記第二類謄本為證。被告既於99年7月
30日業經本院宣告其持有之所有權狀無效,被告已非上開住
宅之所有權人,原告請求被告仍應繳納8月之管理費即無理
由。從而,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法律關係,請求判
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第1項為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為原告預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
1項、第436條之20、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旗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