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7號原告新北市汐止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吳興邦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訴訟代理人 施汎泉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 律師被告 王陳千里 訴訟代理人 彭武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