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富謙 住臺南市○區○○街○○○巷○弄○○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母之扶養費用?併請提出受扶養親屬及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有借貸勞工紓困貸款。請說明借款人是否為聲請人本人、債權人姓名(名稱),並出具貸款契約書。又聲請人如仍依約還款,請提出自首次還款起迄今每月繳納3,400元之收據等相關證據。
(三)查聲請人現遭民間債權人 周翠琴 聲請強制扣薪中,請釋明雙方債權債務發生原因、債務總額、目前債務餘額及現清償狀況?並提出相關資料。另請詳列債權人於債權人清冊後補提之。
(四)依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應尚有車牌號碼為00-0000之汽車一部漏未列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請釋明是否仍持有該筆動產。
(五)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老人年金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七)請提出自100年1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