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3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云龍被告洪菱憶被告蔡義良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3關於「早班營收新臺幣4,175元」,應更正為「早班營收新臺幣4,715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3關於「早班營收新臺幣4,175元」之記載,顯係「早班營收新臺幣4,715元」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