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77號原告宇承製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宗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秀眉 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貳仟柒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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