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1│隆安企業社│花蓮第一信用合│94年1月31日│200,000元│0000000│9952││││作社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