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02號原告 廖金水 被告 廖金發
廖滄田 廖鍊基 林德淋 詹益群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如下(元以下4捨5入):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各138.05平方公尺、220.18平方公尺、141.44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均1/12,另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各54.5平方公尺、254.71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均1/3,而上開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7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5,424元【計算式:〈(138.05+220.18+141.44)×1/12+(54.5+254.71)×1/3〉×3,700=535,42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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