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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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05號抗告人 連濤 上列當事人請求更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0月22日駁回聲請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以抗告人歷經相當期間仍未補正聲請更生之相關資料為由,裁定駁回更生之聲請。惟抗告人於民國103年10月9日收到法院來函補正資料,確實未於收受後10日內補正,遲至103年10月22日始補正資料,但原裁定竟仍以抗告人未補正為由,裁定駁回更生之聲請,顯有未符,爰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並准許本件更生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前具狀聲請更生,雖提出聲請書、債權人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等資料,仍尚有說明不足之處,經本院裁定命其10日內,補提相關資料加以說明,該裁定於103年10月9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嗣以抗告人歷經相當期間猶未補正,而於103年10月22日裁定駁回更生之聲請,惟抗告人確實已於同日即103年10月22日上午以更生陳報狀補正相關資料到院,有該陳報狀上收狀戳為憑,故其抗告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即無不合,原裁定應予廢棄。請求准許本件更生聲請部分,將由本院審酌相關資料後,另以裁定為之,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尤朝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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