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8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通進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建宜油漆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30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