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602號
抗 告 人  馮求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月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民國108年10月5日駁回起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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