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許永邦 訴訟代理人 吳綺恬 律師被告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被告寅○○
戌○○J○○亥○○N○○宇○○M○○乙○○C○○丑○○巳○○E○○己○○K○○P○○D○○辛○○申○○L○○卯○○未○○宙○○F○○丙○○午○○庚○○A○○酉○○丁○○黃○○壬○○玄○○子○○天○○○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茜云 被告O○○○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楠盛 被告B○○○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宇○○被告G○○○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榮庭 被告H○○○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占榮 被告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戌○○被告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I○○○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銀洲 被告癸○○○住台北市○○○路○○○號7樓
辰○○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88年度訴字第849號、89年度訴字第1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億3106萬4571元。
原告之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N○○等人被訴背信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第6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趙子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金臻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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