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7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扣案之海洛因1包(
驗餘淨重0.01公克)係屬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