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71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538號、5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
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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