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74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調
偵字第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
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05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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