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972號
原 告 林雅雪
被 告 許正雄
許正榮
許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下午四時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洪惠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972號
原 告 林雅雪
被 告 許正雄
許正榮
許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下午四時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