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956號
原 告 吳政謀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 律師
被 告 佳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和
訴訟代理人 姜照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一號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之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
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
度台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爰依票
據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尚未清償之票款,被告則抗辯原
告就如附表編號7、8所示支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並對原
告提起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51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
,請求確認原告就該等支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而系爭事件
中關於原告就如附表編號7、8所示支票是否存有票據債權
之認定,將影響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事件之結果,堪
認系爭事件之結果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應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附表:
┌─┬─────┬──────┬─────┬───────┐
│編│支票號碼│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
│號│││(新臺幣)│(民國)│
├─┼─────┼──────┼─────┼───────┤
│一│PD0000000│華南商業銀行│60萬元│107年5月31日│
│││八德分行│││
├─┼─────┼──────┼─────┼───────┤
│二│PD0000000│同上│60萬元│107年7月31日│
├─┼─────┼──────┼─────┼───────┤
│三│PD0000000│同上│60萬元│107年8月31日│
├─┼─────┼──────┼─────┼───────┤
│四│PD0000000│同上│60萬元│107年9月30日│
├─┼─────┼──────┼─────┼───────┤
│五│PD0000000│同上│60萬元│107年10月31日│
├─┼─────┼──────┼─────┼───────┤
│六│PD0000000│同上│59萬元│107年11月30日│
├─┼─────┼──────┼─────┼───────┤
│七│PD0000000│同上│500萬元│108年12月31日│
├─┼─────┼──────┼─────┼───────┤
│八│PD0000000│同上│500萬元│108年12月31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