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81號原告 林家寬 訴訟代理人 楊若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秉沅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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