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6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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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650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佳蓉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債 務 人 力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街00巷0弄00號1樓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田嗣朗   住花蓮縣○○鄉○○00號(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田嗣朗名下所有之花蓮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並附帶聲請查詢債務人等人之勞保加保、郵局開戶及商業保險資料等,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花蓮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憲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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