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6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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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650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佳蓉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債 務 人 力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街00巷0弄00號1樓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田嗣朗 住花蓮縣○○鄉○○00號(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田嗣朗名下所有之花蓮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並附帶聲請查詢債務人等人之勞保加保、郵局開戶及商業保險資料等,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花蓮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