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6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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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6190號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理人 林姿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冠達 等間清償借款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起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再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此即一事不再理之法理,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亦應有上開法理之適用,就同一事件不提重複為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債權人持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657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之影本聲請強制制行,並聲明主張前揭執行名義正本現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即該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900號)受理在案,債權人等復再以同一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為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就同一執行名義再行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揆之前揭說明,即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陳敬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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