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二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恐嚇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
法官黃光進法官陳燁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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