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463號聲請人 曹嘉玹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聲請人曹嘉玹未成年,請具狀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補正支票之完整票據號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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