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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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侯逸欣受刑人沈献欽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執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逸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侯逸欣因受刑人沈献欽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該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7萬元,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67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併科罰金4萬元,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86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通知受刑人執行,受刑人卻未依時到案執行,並因不知去向而拘提無著;另通知具保人協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到案等情,分別有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民國108年7月1日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在卷可參。又受刑人目前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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