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就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上瑨有限公司未依法定格式製作債權人清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繫屬之法院及案號等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8月20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8月2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具狀補正文件及說明,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陶亞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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