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苗交簡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原苗交簡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原苗交簡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信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信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標題一第8列之「交叉口」應更正為「交岔路口」)。
二、審酌被告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原因、動機,其無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村里道路,並發生事故,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59毫克,對沿途居民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所生危害,犯罪後始終坦承之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判決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除易科罰金外,亦得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惟均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提出聲請,併此提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432號被告黃信華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苑裡鎮 泰田 里2鄰泰田23之1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信華前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8月9日,以102年度易字第175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確定,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宣告緩刑2年,現仍於緩刑期間(未構成累犯)。詎仍不思悔改,復自104年1月3日12時許起迄同日17時許止,在苗栗縣苑裡鎮社苓里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竟仍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28分許,行經苗栗縣○○鎮○○里○○○○路與田心5路交叉口,因不勝酒力,自行摔倒,致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臉、右手、四肢擦挫傷等傷害,經送往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苑裡李綜合醫院救治,並經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含量為每公升0.59毫克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黃信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診斷證明書各1份、現場照片8張及舉發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聯等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檢察官游忠霖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陳文英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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