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2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簡上字第22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至真 上列上訴人因被訴侮辱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320號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5年度偵字第643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李至真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李至真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6,
000元,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或不當之處,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如附件)。
二、上訴意旨略以:案發時被告李至真雖曾口出:「幹你娘」等語,但並非針對告訴人 李泓毅 為之,且「幹你娘」是口頭禪,並非侮辱的話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於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時、地,在告
訴人在場之情況下,口出「幹你娘」等語,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詳本院卷第17頁反面),核與告訴人之指述情節相符(詳警卷第7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核交字第1879號卷宗〈下稱系爭偵卷〉第6頁正、反面),復有檢查事務官就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資料所製作之勘驗報告1份附卷可參(詳系爭偵卷第8頁正、反面),上情堪以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其口出:「幹你娘」等語,並非針對告訴人為
之云云,惟由上開勘驗報告所示案發時被告與告訴人如下之對話過程可知:
被告:人家要吃飯,你要開會,幾點開會啊。
告訴人:你盡量罵,你今天跟我主委在這裡,有種你盡量罵。
被告:你主委有什麼了不起啊?告訴人:你有本事你再罵啊,再罵下去。
被告:幹你娘。
告訴人:好,這句最好。給你臉,不要臉,等一下你就知
道(被告在旁咆哮,但聽不清其發言內容)被告:憑什麼在7點開會,都不用吃飯嗎?被告係於告訴人陳稱:「你有本事你再罵啊,再罵下去。」等語後,緊接著口出:「幹你娘。」等語,其辯稱並非針對告訴人為之,實難採信。
㈢其次,由上開二人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係因不滿告訴人所
定開會時間、影響其用餐,並稱告訴人當主委有什麼了不起等語後,告訴人才口出:「你有本事你再罵啊,再罵下去。」等語,被告聽聞後緊接陳稱:「幹你娘。」等語,並繼而有咆哮之行為,顯見被告係因告訴人所定開會時間已醞釀不滿情緒,復因受告訴人口出:「你有本事你再罵啊,再罵下去。」等語之激怒,而對告訴人出言謾罵「幹你娘」等語甚明,參以「幹你娘」一語,實係粗俗不雅之言詞,客觀上已足使受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並貶損他人之尊嚴,實難謂被告無侮辱在場告訴人之意,是被告辯稱僅係口頭禪云云,亦不足採。
四、綜上,被告上開辯稱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被告公然侮辱傷害告訴人之犯行,堪以認定。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予以論罪科刑,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又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裁判要旨參照)。原審審酌被告不知尊重他人之人格尊嚴,且不思理性解決問題,僅與告訴人間因大樓管理委員會事務發生紛爭,即以粗鄙言語辱罵告訴人,損抑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評價,行為殊有非當,犯後復矢口否認犯行,未見悔意,惟念被告前無類此之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過程,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罰金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量刑亦屬妥適。被告猶執前揭情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其事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陳稱不願追究被告法律責任,有和解書、刑事撤告書等附卷可參(詳本院卷第33頁、第34頁),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簡宏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鄭彩鳳法官陳川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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