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號
聲請人 簡德富
代理人 柳柏帆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桂珠 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鄉○○村○○00號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到院。
二、聲請人應查報上開房屋之市場交易價值,並按民事訴訟法第
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應提出簡桂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到院。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