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65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76
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11月26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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