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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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古倩如 被告 李其達
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上一人之代表人 陳政道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簡字第30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唐玥法官陳筠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書珉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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