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288號
原   告  葉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俞君高文鎮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林俞君、高文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得省略)。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完整之租賃契約資料、請求返還新北市○○
  區○○○路○○巷○○號1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三、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曾繳納租金之證明及相關欠繳租金之證
  明。
四、原告應具狀補正請求權基礎(即本件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係依
  所有權人地位抑或出租人地位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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