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288號
原 告 葉斯 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俞君 、 高文鎮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林俞君、高文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得省略)。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完整之租賃契約資料、請求返還新北市○○
區○○○路○○巷○○號1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三、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曾繳納租金之證明及相關欠繳租金之證
明。
四、原告應具狀補正請求權基礎(即本件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係依
所有權人地位抑或出租人地位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