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5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大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美芳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6,07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