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1549號
原   告  陳進金
被   告  陳怡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又被告之住所地在
臺南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兩造間並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呂美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