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3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琬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俞 間103年度訴字第53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