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審勞安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勞安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勤隆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胡朝恩被告江進升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經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於審理程序中,因認本案尚有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