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962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年度易字第3015號),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哲維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煙草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玖柒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張哲維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扣案物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9年度毒保字第287號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民國109年12月8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90169115號函暨函附職務報告、蒐證畫面擷圖(見臺中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072號卷第51頁、第93頁至第95頁,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015號卷〈下稱本院易字卷〉第35頁至第44頁、第45頁至第49頁)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張哲維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已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自同年7月15日起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原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而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加重其刑規定顯較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
(二)按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392號判決要旨參照)。
被告尚無主動供出毒品上手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聯絡方式,促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破獲之情形,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大麻煙草具有成癮性及濫用性,戕害身體健康甚鉅,為政府嚴令禁止並取締流通之違禁物,仍漠視法令禁制自不知名人士處取得本案毒品而持有之,並考量其持有毒品之期間、數量;被告初始否認,終能坦承犯行,自陳現從事旅遊業,高職畢業,月收入新臺幣2萬餘元,有4名未成年子女、父母及祖母須扶養(見本院易字卷第4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扣案之煙草1包(驗餘淨重0.2976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6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294號鑑驗書附卷可按(見臺中地檢署109年度核交字第2326號卷第7頁),而四氫大麻酚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與毒品析離,自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由本院依毒品危害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因鑑驗而耗用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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