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3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3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305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民國99年6月25日所為之處分(裁監稽違字第裁61-GF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下稱受處分人)騎乘HL8-156號重機車,於民國99年5月7日18時55分許,在臺中市○村○路○○○路口,因「未依遵行方向行駛」違規,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以中市警交字第GF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本站遂於99年6月25日寄發裁監稽違字第裁61-GF0000000號裁決書,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款,處罰鍰新臺幣900元整,並依第63條記違規點數1點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騎乘HL8-156機車從工學路12巷口出(健康中醫診所旁),就在美村南路與工學路路口,往僑泰中學方向,因綠燈,上下班來往車子多,伊行駛放慢,至對面時,已經被來來往往車子排擠至左車道,剛好是對面紅燈,警察騎機車,也停紅燈到機車格,伊就在分隔線要過旁邊馬路,警察說不要往前走,不要往前走,重點是車子多,後面又沒長眼睛,停也不是(因後面有車子),不停警察說,他已經說了好幾次,就這樣停下來,把摩托車想牽走,警察把伊叫住,要伊拿出行照,並說伊逆向行駛,不聽原委就開單,當中有一位年輕婦女也從工學12巷口出來,直接騎至左車道,警察攔下她,她未停妥車子,警察就要她離開,為何同樣違規,卻是兩種處罰方式;又工學路口12巷紅綠燈是以美村南路為準或以工學路口為準?為何警察不以勸導方式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第1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此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我國現行法制就文書之送達係採「到達主義」,此為民事訴訟起訴、上訴及刑事訴訟之上訴計算時效及上訴期限所採行,並觀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前段規定:「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堪認交通異議案件亦採「到達主義」,有關異議期間之計算應以聲明異議書狀到達有權處理機關(含管轄法院及原處分機關)之日為準。
四、經查,前開裁決書嗣以郵務掛號之方式送達至受處分人戶籍地址,業經受處分人於99年6月29日親自收受送達,有上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又本件受處分人之送達地為臺中市,與處罰機關為同一鄉、鎮○市○○○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之規定,不扣除在途期間。從而,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期間應自該裁決書送達之翌日即99年6月30日起算20日,並於同年7月19日屆滿,受處分人遲至99年7月26日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原處分機關具狀轉呈本院聲明異議,經原處分機關於99年7月28日收受,有原處分機關記載於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狀所附信封上之字樣及郵戳存卷可按,顯已逾法定之異議期間,是本件受處分人逾期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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