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0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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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ОО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叁點陸玖公克,包裝重壹點壹零公克,純度六二‧五五%,純質淨重貳點叁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二二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前開扣案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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