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余德英 被告 郭世男 上列被告因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竹簡字第7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新竹簡易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李毓華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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