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嘉良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嘉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嘉良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2年2月,現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5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