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2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161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服用委託友人 陳巧祺 代購之減肥藥,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於民國98年7月28日20時20分許,在設於臺北縣汐止市○○路○段○○○巷○號之「網路精靈網咖」查獲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查被告所呈送扣案之「防風通聖散」,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結果判定檢出氯芐雷司(Clobenzorex)成分,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屬安非他命類前驅藥物,服用後可經人體代謝成安非他命成分,故於尿液中可能檢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局98年11月16日管檢字第0980011871號函附卷可參,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其罪嫌不足,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之規定,以98年度毒偵字第16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之「防風通聖散」藥品1瓶含有第四級管制藥品氯芐雷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後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持有之物而言,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僅對於管制藥品之使用、調劑、輸入、輸出、製造、販賣等行為加以限制,並規範管制藥品之管制措施,及違反該條例者之行政罰而已,此觀之該條例規定甚明,至於單純持有管制藥品之行為則無處罰規定,是管制藥品並非違禁物。
三、查扣案之「防風通聖散」藥品1瓶有氯芐雷司(Clobenzorex)成分,而氯芐雷司(Clobenzorex)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屬第四級管制藥品等情,雖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8年11月6日及98年11月16日函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21頁、98年度毒偵字第1612號卷第31-32、33頁),然氯芐雷司(Clobenzorex)並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二、三、四級毒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附表一至四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13頁),既僅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規定之第四級管制藥品,衡諸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中,並無針對第四級管制藥品部分,有何刑事處罰之規定,該等第四級管制藥品自非屬刑法上所規範之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所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洽,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