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780號聲明人戊○○
2號丁○○丙○○
2號乙○○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之父母 黃福壽 、 黃李足 是否生存,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未拋棄繼承人(如本件即為被繼承人之孫 黃友義 )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