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1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2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事件(97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二二號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扣案之土造長槍(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壹枝,應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97年度偵字第922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土造長槍1枝,具殺傷力,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22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被告係於84年間某日,受讓自案外人即其父親 賴天財 (已於84年間死亡)所製造之土造長槍1枝而持有,經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員警於97年2月14日晚間9時30分許,在南投縣○里鎮○○路與虎山路口前於被告未懸掛車牌00-0000自小貨車內查獲,而認被告涉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罪嫌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上開案件業經檢察官於97年4月2日以97年度偵字第9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惟該案扣得之長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土造長槍,由具擊發機構之木質槍身及土造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徑0.27吋建築工業用彈(作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3月27日刑鑑字第0970028774號槍彈鑑定書1份附於上揭偵查卷(第24-26頁)可稽。上開土造長槍應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即是法令禁止持有之物,故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沒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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