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684號原告 陳怡安 被告 洪釉心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陳稱:伊涉及相姦罪之刑事案件業經提起上訴,刻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系爭刑事案件之審理重點在於原告有 無宥恕伊 ,如第二審法院認定原告 曾宥恕伊 ,系爭刑事案件應諭知公訴不受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亦即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系爭刑事案件之法律關係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於系爭刑事案件確定前先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經查,系爭刑事案件之原審既認定被告觸犯相姦罪共16罪而判處有期徒刑(本院
100年度易更一字第3號),則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裁定移送民事庭(100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於法即無不合。不論系爭刑事案件上訴結果如何,均不影響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之適法性,被告所稱尚非有據。至於被告另稱系爭刑事案件上訴結果尚涉及實體相姦次數之認定等語,惟此乃本院得依職權自行認定之事實,亦無等待系爭刑事案件上訴結果再行進行訴訟程序之必要,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訴外人即原告配偶 王寶斌 為有婦之夫,竟自民國96年12月4日起至98年9月2日,於 新北市 ○○區縣○○道1段189號馥都飯店,與王寶斌姦宿共計16次(各次時間詳附表一),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致原告精神遭受打擊及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480萬元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4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二)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縱使 伊有 與王寶斌發生相姦行為,然業經原告宥恕,性質上屬被害人之承諾而得以阻卻違法,且原告並未舉證受有何精神上痛苦,其請求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明揭其旨。另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278號判例意旨謂:「……社會一般觀念,如明知為有夫之婦而與之通姦,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其夫確因此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自仍得請求賠償。」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復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權利之侵害為侵權行為要件之一,故有謂非侵害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不構成侵權行為。惟同法條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害於他人者,亦同。則侵權行為係指違法以及不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而言,至於侵害係何權利,要非所問。而所謂違法以及不當,不僅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權利,即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亦同。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申言之,夫妻之一方違反婚姻之誠實義務,與知情之婚姻外第三人發生通姦、相姦行為,致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者,該行為人(含配偶之一方及婚姻外之第三人)即係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屬情節重大,他方配偶自得依民法第19
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慰撫金。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王寶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在馥都飯店相姦16次之事實,原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0頁),且據被告於系爭刑事案件承認不諱(100年度易更一字第3號卷第31、37頁),並經證人王寶斌於系爭刑事案件證述歷歷(99年度偵字第149號卷第10頁以下、99年度易字第
652號卷一第104頁以下),此外復有個人戶籍資料以及馥都飯店住宿證明與發票附卷可參(偵字卷第7、29至56、71頁),應堪認為真實。至於被告嗣後對於原告主張之相姦事實改為保留之陳述,並不影響本院之認定,附此敘明。
(三)被告另抗辯:原告曾以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二所示4則簡訊(下稱系爭簡訊)予伊所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以表示宥恕,性質上屬被害人之承諾而得以阻卻違法等語。原告則陳稱:伊並未發送系爭簡訊及宥恕被告,上述門號雖登記在伊名下,但為家人共用等語。觀諸系爭簡訊傳送時間分別為98年11月29、30日、同年12月4日,內容略為不予追究、原諒、關心之語,有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內存簡訊內容翻拍照片8張在卷可憑(偵字卷第63、64頁)。證人王寶斌於系爭刑事案件證稱:原告於98年11月23日傷害案件開庭前,並不認識被告,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是伊在使用,系爭簡訊是伊假裝原告傳送給被告,目的是要看被告作何反應,被告一直在騷擾伊的家人,被告知道系爭簡訊是伊所傳送等語(偵字卷第60、61頁,易字卷第106、107頁)。核與原告所提署名「孤單 冷霜子 」之Skype通訊軟體即時訊息保留紀錄所載:「我也知道其實大姐根本沒有傳任何簡訊給我一切都是你在自導自演~你只是在收集我騷擾大姐這種假證據的假相而已~」等語相符(易字卷第291頁)。而被告於系爭刑事案件中亦自陳:「孤單人(應為「冷」之誤)雙子」是伊的暱稱等語(易更一字卷第58頁)。另參以原告直至98年11月後方知悉被告其人,已如前述,而系爭簡訊之發送時間則係原告甫知悉被告與王寶斌相姦行為不久,衡情夫妻一方知悉配偶與他人通姦、自身婚姻關係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常有悲憤、羞辱、沮喪等激烈情緒反應,難於短時間內平復釋懷,更難有主動表示不予追究,甚而出言相慰、感謝加害人之可能。被告辯稱系爭簡訊為原告所發送,尚非可採,則難認原告業已宥恕被告。況觀諸系爭簡訊之內容,並不足認原告有於事前同意王寶斌與被告通姦、相姦抑或事後拋棄對於被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用意,被告執此抗辯阻卻違法,要難憑採。本件被告有如原告所主張之通姦事實,依社會一般通念,足認被告係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原告於精神上應受有相當痛苦,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慰撫金。
(四)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著有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可參。茲審酌兩造所 陳明 之學歷、職業、家庭經濟狀況(附民字卷第9至15、36、37頁,本院卷第29頁),另參諸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兩造之財產與所得資料(附民字卷第6、7頁,本院卷第14頁),以及侵害之方式、時間、次數等各種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慰撫金以40萬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3月31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此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就原告勝訴部分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則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鄭永媚附表一
┌──┬───────┐│編號│時間│├──┼───────┤│1│96年12月4日│├──┼───────┤│2│97年1月6日│├──┼───────┤│3│97年3月11日│├──┼───────┤│4│97年3月17日│├──┼───────┤│5│97年3月20日│├──┼───────┤│6│97年11月25日│├──┼───────┤│7│97年11月26日│├──┼───────┤│8│97年12月12日│├──┼───────┤│9│97年12月15日│├──┼───────┤│10│98年2月25日│├──┼───────┤│11│98年3月17日│├──┼───────┤│12│98年3月18日│├──┼───────┤│13│98年6月9日│├──┼───────┤│14│98年6月10日│├──┼───────┤│15│98年6月12日│├──┼───────┤│16│98年9月2日│└──┴───────┘附表二┌──┬────────┬────────────────┐│編號│時間│簡訊內容│├──┼────────┼────────────────┤│1│98年11月29日下午│釉心謝謝妳,告知我這些事,我早就│││4時24分許│沒怪你了"所以我也不會主動打你電││││話、或接你電話"我之前的不禮貌在││││這跟你說對不起"我想要個平靜生活││││"做我應該做的角色"他像野馬般難││││馴服,因為他從小就是遺腹子"但是││││他很有責任心"我們不要吵他"讓他││││認真在事業上衝刺"妹子該來的躲不││││過,隨緣就好,你好好體會我的話"││││在說妹子你也是我的借鏡"我能體感││││深受"我不怪你,多鼓勵他關心他"││││有你的幫忙" 小斌 一定會直貫青雲"││││因為他是鬼才ps-.妳也要多注意身體││││"聽妳的聲音"精氣神缺益。│├──┼────────┼────────────────┤│2│98年11月30日中午│妹"姐還是無法靜下來和你說話"對│││12時40分許│不起"他昨天跟我拿50萬-說今天要││││去澳門"早上把車子開回就出去了"││││妹怎麼回事?│├──┼────────┼────────────────┤│3│98年12月4日夜間│妹他把簡詢關了?電話都不接?我也│││11時4分許│找不到?小斌到底怎麼了?你們又吵││││架?│├──┼────────┼────────────────┤│4│98年12月4日夜間│放心-他回來我會宰了他。│││11時10分許││└──┴────────┴────────────────┘